学校章程


太阳成tyc7111cc章程

太阳成tyc7111cc创立于1921年,初名天津工商大学,其后历经天津工商学院、私立津沽大学、国立津沽大学、天津师范学院、天津师范大学不同时期。1960年,改建为综合性大学并定名太阳成tyc7111cc。1970年,迁址河北省保定市。2005年,河北省职工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并入太阳成tyc7111cc,同年学校成为河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省部共建”高校。2012年,跻身国家“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建设行列,获得“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建设支持。2018年,成为教育部与河北省人民政府“部省合建”高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学校传承“实事求是”校训传统,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办校、服务兴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实施“文科登峰、理工科振兴、医科崛起”发展战略,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与创新水平和国际交流合作水平,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作出重要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治校,推进民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太阳成tyc7111cc(简称“河大”),英文名称为Hebei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HBU。网址为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为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l80号。学校设有五四路校区、七一路校区、裕华路校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可依规设立新校区、调整校区布局。

第四条 学校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部省合建”大学。学校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学校进行管理,保障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持续改善,支持学校全面实现基本职能。  

第七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基本职能,始终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八条 学校发展定位:“特色鲜明、国际知名”的一流高水平大学。

第九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其他教育形式为继续教育和国际生教育。

第十条 学校在招生、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处置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责,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反对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太阳成tyc7111cc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主要职责包括: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河北省纪委监委向学校派驻监察专员,设置监察专员办公室,赋予其监察职能,履行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双重职责,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

第十四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讨论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参加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下列事项: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等;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学术评价: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对下列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等;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其他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最多连任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学位授予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复核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四)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五)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九至四十五人组成,任期四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学位评定及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科专业课程建设、日常教学运行等提出咨询建议,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其他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及教学科研机构等。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院、教学部、研究中心、研究院、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负责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发展实际制订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院的学科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

(三)制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内部机构工作规则;

(四)制订年度招生计划;

(五)组织学院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六)科学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主要讨论决定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统筹行使学院学术及学位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本学院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定设置隶属于学校的科研机构。各科研机构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三十二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实验室、中心、研究院等,其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参照学院模式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按专业技术岗、管理岗和工勤岗对教职员工进行分类管理,实行相应的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培训、解聘等。

第三十五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四)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八)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依法依规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捍卫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五)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提升教学科研业务水平;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主体力量。学校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健全教师发展体系,完善教师发展培训制度、保障制度、激励制度和督导制度,营造有利于教师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环境。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师德师风建设与考核激励相结合。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员工受处分或者处理期间,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相应资格、资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机构,完善申诉规则与程序,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其他形式的聘用工作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等,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并且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协议确定。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招生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培养管理。国际学生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和学生集体给予相应的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健全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持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在学业发展、生活保障等方面为学生提供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定期举行开学典礼、毕业典礼以及各类表彰仪式,充分发挥典礼仪式的育人作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机构,完善申诉规则与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多元筹资机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扩充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坚持依法理财,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和控制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切实维护学校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八条 学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法设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权利,实行产权清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校名、校誉、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制度,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接受河北省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为建设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学校可以依法设立附属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基础教育学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主动拓展社会服务,深化政、产、学、研、用合作,开展科研合作、成果转化、决策咨询等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与国(境)内外著名学府和机构建立联系,开展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园公共设施在保障教学、科研活动和师生生活秩序的基础上,适当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友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促进海内外各地域、各行业校友分会发展,开展各类校友活动,广泛联络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基金会根据法律和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金。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训:实事求是。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风:博学、求真、惟恒、创新。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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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其中以篆体字“太阳成tyc7111cc”象征悠久的办学历史;长城的形象象征河北及燕赵大地,长城图案为“U”型(英文University的字首);下部的曲线表示水纹,有地理方位的寓意,也比喻对人才的培养;外环上方是“太阳成tyc7111cc”的英文大写,下方是建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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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徽章为郭沫若题写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太阳成tyc7111cc校歌》。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l0月1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并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审定后,经校长签发,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需要由校长提出或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方能修改。章程修改程序依照本章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应依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 学校授权校长办公室依据本章程审查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违反章程的举报和申诉。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